设为首页添加收藏

您的位置: 主页 > BB视讯新闻 > 公司新闻
公司新闻

BB视讯: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5-05-16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法规正式项目。4月底起草单位市建设局将《规定》草案送审稿报送审查后,我局即按照相关立法程序抓紧开展相关审查工作。7月17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规定(草案)》。7月21日,市政府以议案的形式将《规定(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我局在立法审查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一是书面征求了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人大、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二是组织召开了由各区政府,市资源规划局、市政园林局、执法局、住房局等单位参加的部门征求意见会;三是专门召开了由福建省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菲物业公司、水晶国际业委会等单位参加的相对人座谈会;四是邀请部分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就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五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厦门市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进一步汇集民智。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我局会同起草单位对该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吸纳了大部分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规定(草案)》。7月11日,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就法规草案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7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规定(草案)》。7月21日,市政府以议案的形式将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规定(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从书面征求意见,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相对人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看,相关各方对《规定(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关于《规定(草案)》适用范围的意见分歧较大。有意见认为新建建筑的外立面装饰装修行为在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已有规范,没有必要在《规定(草案)》中进行规定,建议将法规标题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也有意见认为,为了保持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行为的衔接,从源头上减少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违法行为,有必要将新建建筑纳入《规定(草案)》予以规范。因此,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基础上,《规定(草案)》的标题仍采用建筑外立面的表述。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关于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要求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一是关于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总体要求。起草部门建议在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基础上,通过技术导则对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具体规范。经研究,《规定(草案)》采纳该建议,规定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符合规划、建筑、消防、BB视讯官方入口环境保护、城市容貌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并符合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技术导则的要求(第七条第一款)。此外,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公众就技术导则属于强制性要求抑或指导性要求提出疑问。经与起草部门沟通,明确技术导则包含强制性要求和推荐性要求两类规范。据了解,目前技术导则尚在编制阶段。

  二是关于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安全问题。有意见提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关乎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应当更加强调安全事项。《规定(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即既有建筑外立面不得擅自加设原设计以外的影响建筑外立面外观、周围环境以及明显加大荷载等不安全因素的内容,同时还明确了附加设备、附加设施、饰品的安装要求(第九条)。

  三是关于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美观要求。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2017年我市针对重点街区进行了大规模的建筑外立面整治提升改造活动,成效显著,城市建筑外立面焕然一新,建议将美观因素纳入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要求。经综合考虑,《规定(草案)》一方面强调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美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保持地方特色的原则(第三条),另一方面规定造型、风格、色彩、材质等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达到和谐统一的建筑整体视觉效果(第八条第一款)。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建筑外立面改造工程的规划、施工等审批或许可手续的办理有法定要求,新建建筑按照相关要求办理手续不存在操作层面的障碍,但部分既有建筑的改造活动则难以满足相关要求,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建议针对不同类别的改造活动作出不同要求。经研究,考虑到当前“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以及为将来进一步改革预留空间的需要,《规定(草案)》原则性规定建筑外立面改造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或者其他手续,以及按照规定办理施工手续(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此外,还有部门建议增加建筑外立面改造进行时应当办理占道手续的相关内容,《规定(草案)》采纳该意见,规定建筑外立面改造涉及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施工的,应当在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占道施工手续(第十条第三款)。

  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新建建设项目是否不受规划、施工手续等相关条款的约束。关于新建建筑的规划审批以及施工许可等手续,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因此《规定(草案)》不再作重复规定。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相对人提出应当对可能影响市容环境的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进行明确规制。经研究,《规定(草案)》采纳了该意见,对阳台封闭和空调室外机、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等影响市容环境的主要装饰装修行为作出了明确且具体的规定,细化有关要求,例如空调冷凝水应当有组织排放,不得直接排放到建筑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确需安装防盗防护安全设施的,不得超出建筑外墙设置等(第十二条第一款)。此外,BB视讯官方入口《规定(草案)》将上述规定纳入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二条第二款),以增强相关规则的刚性约束。同时对上述规定设定了相应的罚则,即规定违反上述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三条)。

  为落实建筑外立面改造、维护管理责任,《规定(草案)》明确管理责任人是建筑外立面改造、维护活动的管理主体,并作了相应规定。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专家建议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人的内涵。为此,《规定(草案)》对管理责任人的定义进行了界定,即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是指建筑和建筑外立面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业主以及公有房屋的使用人,并对单一业主所有和多业主所有的不同情形分别进行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此外,有意见提出应当进一步强化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职责。《规定(草案)》采纳了该意见,明确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建筑外立面维护等相关权利和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承担相应的职责(第二十条)。

  建筑外立面改造维护费用的承担是《规定(草案)》的焦点问题之一。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关于共同所有或者使用建筑的情形下改造维护费用的承担比例应当按照“建筑面积”还是“套内面积”计算存在分歧。鉴于国家层面对此未作明确规定,《规定(草案)》仅原则规定共同所有或者使用建筑的,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比例分担建筑外立面改造、维护费用(第十七条第二款),为将来实操中相关概念的调整预留空间。

  此外,针对政府组织实施和管理责任人自行实施的改造维护活动的费用承担,《规定(草案)》予以明确:其一,规定一般情形下建筑外立面改造、维护费用由管理责任人承担,建筑外立面改造、维护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第十七条);其二,针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外立面改造、维护活动,规定相关费用由政府承担(第十八条第一款)。

  关于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管职责主体,存在较大分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涉及社区治理,建议由街道办(镇政府)承担具体职责;也有意见提出,将监管职责下沉到街道办(镇政府)会导致基层负担过重。经研究,街道办(镇政府)作为基层部门,可以对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中的违法情况迅速、直接地作出反应并上报相关部门及时处理;此外,实践中,街道办(镇政府)已经承担起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的部分监管职责,且执行效果较好。因此,《规定(草案)》明确街道办(镇政府)在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相应具体职责(第五条第二款),既强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又充分发挥街道办(镇政府)等基层部门的作用。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公众提出在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的领导、组织、协调等方面如果失职应当如何解决。经研究,上述意见所涉及的内容属于法规实施中的问题,不属于立法审查事项。

  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公众就《规定(草案)》与《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之间的适用问题提出疑问。关于《管理规定》,在未废止之前仍然有效,相关规定继续执行。还有意见提出关于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本规定施行前,与本规定不符的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行为,实行逐步整治、改造、提升,具体实施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的规定,建议规定能追查到违法责任人的,由违法责任人承担改造责任;但也有意见认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建议删除相关条款。在综合考虑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规定(草案)》删除相关内容。

  根据相关意见和建议,《规定(草案)》还在立法技术和文字表述方面作了相应修改和完善。

  为了您更好的体验,建议使用谷歌chrome、火狐Firefox、微软Edge等浏览器访问